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3)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作者:李老師 點擊:
次 時間:2010-01-15 15:30
4.認定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辦公室收到申報材料后,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程序予以審核。符合標準的,由辦公室頒發“重點動漫產品文書”。
第十六條 已取得“動漫企業證書”的動漫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的,可向辦公室提出申請認定為重點動漫企業,并提交下列材料:
1.重點動漫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動漫企業證書”復印件,“重點動漫產品文書”復印件;
3.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企業經營情況或版權出口貿易合同復印件等版權出口收入證明;有關機構的推薦證明;
4.認定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辦公室收到申報材料后,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程序予以審核。符合標準的,由文化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通過認定的重點動漫企業名單,并由辦公室頒發“重點動漫企業證書”。
第十七條 動漫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各級認定機構應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對已認定并發證的動漫企業、重點動漫企業進行年審。對年度認定合格的企業在證書和年度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列表上加蓋年審專用章。
不提出年審申請或年度認定不合格的企業,其動漫企業、重點動漫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省級認定機構應將對動漫企業的年審情況、年度認定合格及不合格企業名單報辦公室備案,并由辦公室對外公布。
重點動漫企業通過辦公室年審后,不再由省級認定機構進行年審。
第十八條 動漫企業對年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向辦公室提出復核申請。
提請復核的企業應當提交復核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辦公室收到復核申請后,對復核申請調查核實,由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作出復核決定,通知省級認定機構并公布。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經營活動發生變化(如更名、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的,省級認定機構應報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撤銷其“動漫企業證書”,終止其資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的重點動漫企業,由辦公室直接撤銷其"重點動漫企業證書",終止其資格。
動漫企業更名的,原認定機構為其辦理變更手續后,重新核發證書,編號不變。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重點動漫企業,憑本年度有效的“動漫企業證書”、“重點動漫企業證書”,以及本年度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列表、“重點動漫產品文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通知》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重點動漫產品、重點動漫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及地方各項財政資金、信貸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申請認定和已認定的動漫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一經查實,認定機構停止受理其認定申請,或撤銷其證(文)書,終止其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稅、騙稅、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
(三)從事制作、生產、銷售、傳播存在違法內容或盜版侵權動漫產品的,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動漫產品的;
(四)有其他違法經營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撤銷證書的企業,認定機構在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二十三條 對被撤銷證書和年度認定不合格的動漫企業,同時停止其享受《通知》規定的各項財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參與動漫企業認定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動漫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級認定機構,由辦公室責令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動漫企業證書”、“重點動漫產品文書”、“重點動漫企業證書”等證書、文書,由辦公室統一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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