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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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6-01-05 16:34
第十八條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嚴重偷、騙稅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08]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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