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京科發【2012】329號
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
京科發【2012】329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統籌力度支持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京政發〔2011〕73號),做好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工作,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在京轉化,帶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不受企業所有制和項目技術發源地的限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是指經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產生、具有實用價值的高新技術成果的后續轉化和產業化項目。
第四條 本市實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制度。成立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組成,負責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工作。
由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為認定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五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工作遵循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設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從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項目統籌資金中安排。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根據項目的技術水平、市場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由專項資金分類、定額給予后補助支持。其中:
(一)技術水平特別突出、市場前景特別廣闊、經濟社會效益特別顯著的項目可以認定為一類項目,支持額度一般為300萬元至500萬元;
(二)技術水平突出、市場前景廣闊、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可以認定為二類項目,支持額度一般為100萬元至300萬元;
(三)技術水平較為突出、市場前景較為廣闊、經濟社會效益較為顯著的項目可以認定為三類項目,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第八條 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具有國內先進及以上技術水平,知識產權明晰;
(二)項目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節能環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范圍;
(三)項目實際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以實際年度計算,下同)的年均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
第九條 企業每年只能申請認定一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同一項目不得多頭、重復申請本市財政資金支持。
第十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每年認定一次,申請認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申請書》;
(二)關于企業歷史沿革以及主營業務、人員構成、技術創新、市場銷售等方面情況的簡介材料(不超過3000字);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四)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五)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體現項目實際投資額、近三個會計年度的項目銷售收入,并列明項目實際投資及銷售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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