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火炬工作會議資料)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充分發揮其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示范帶動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
第二條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杯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通過實地考察、綜合評審,開展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
第三條國家人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經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且自認定后的運營期在一年以上;
(二)已承擔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企業主導產品的技術水平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企業在本行業中有較大影響,對行業技術進步有促進和帶動作用;
(三)年銷售收入逾億元(軟件企業除外),且其中60%以上為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人均銷售收入20萬元以上;
(四)企業領導班子科技意識強。企業整體研究開發(R&D)和技術創新能力較強,每年R&D投入不低于當年總銷售額的5%。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五)企業管理科學、規范;
(六)重視人才(包括科技開發、市場營銷、企業管理等方面人才培養,并有長期培養計劃;
(七)企業認真制訂了發展規劃。
第四條 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認定程序:
(一) 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二) 企業應填寫《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書》,連同有關申報材料一并經所在地區科技部門審查后,報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經評審后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薦(一式兩分);
(三) 經實地考察和綜合評審后,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科技部火炬中心頒發"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五條 當地政府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在政策、資金等方面對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重點扶植和支持。
第六條 科技部火炬中心對經認定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進行資格復審。對不合格者,將取消其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第七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發布施行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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