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所,應當執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異地提供服務,可以執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所在地或者異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服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協議)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議)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采用計時收費的,還應載明計費的工作人日數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審計服務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執業程序。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注冊會計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以傭金、回扣等形式變相降低審計服務收費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亂收費的;
(六)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