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價局關于修訂現行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的通知
發布部門: 北京市物價局
發布文號: 京價[收]字[2001]335號
市各有關單位:
我市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自1996年試行至現在,對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行為、保護委托方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需要。現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六部門發布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我市實際情況,對《關于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京價(收)字[1996]第260號,以下簡稱《通知》)補充規定如下:
1.外資委托的或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由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慣例制定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2.放開《通知》中擔任常年會計顧問(年度)、制定合同章程、編制可行性報告、設計會計制度、會計電算化設計、清理亂賬、建立新賬、財務會計稅務咨詢、代理申報納稅、中外文翻譯的收費標準。
3.基建預、決算審計服務,仍執行現行的收費標準,即,預算審計按工程預算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費,工程決算審計按核減額的百分之五至十五或核增額的百分之三收費,收費最低不少于3000元。
4.稅務審計服務,仍執行現行中期審計的收費標準,即,現有資產總額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按現有資產總額千分之二收費、一千萬元至一億元(含一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一收費、一億元至十億元(含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八收費、十億元至五十億元(含五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一收費、五十億元以上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零八收費。
5.年度審計、中期審計、離任審計、解散清盤審計、驗證資本在現行收費標準上增加兩檔收費標準,即年度審計,現有資產總額十億至五十億元(含五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二收費、五十億元以上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一收費;中期審計、離任審計、解散清盤審計、驗證資本,現有資產總額十億至五十億元(含五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一收費、五十億元以上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零八收費。
6.房地產評估收費仍執行我局京價(房)字[1997]第398號、京價(房)字[1997]第419號文件,其它評估執行京價(收)字[1993]第003號文件。
7.取消《通知》中“計件收費標準表”注第2項“服務項目中規定的比例收費標準為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
本《通知》自10月15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