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稅務處理淺析
一是增值稅。對處理公司生產的產品或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經營方式進行增值稅處理:按處理公司生產的產品或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法計提銷項稅,根據銷項稅減進項稅的余額繳納增值稅。對處置為已使用過的且已經依法抵扣了進項稅的固定資產,以及處置使用過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處置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注銷清算時,對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也不得抵減清算過程中應按簡易辦法征收的增值稅。
二是營業稅。對公司處置不動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以及地面附著物,應當按“銷售不動產”項目繳納營業稅。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譽的行為,應當按“轉讓無形資產”項目繳納營業稅。
三是土地增值稅。對公司處置房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附著物及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就收入扣除準予扣除項目后的增值部分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對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確定:轉讓舊房能提供評估價格的,根據財稅字[1995]48號文件的規定,轉讓舊房可扣除的項目金額包括三項,即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此外,納稅人支付的評估費用準予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轉讓舊房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根據財稅[2006]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即轉讓舊房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項目金額包括三項:購房發票所載金額(實際上包含了《條例》中六條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以及“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兩部分):加計扣除金額(加計扣除金額=購房發票所載金額×5%×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的年數):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轉讓舊房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以及教育費附加,上述四稅及附加均必須提供相應的完稅憑證)。轉讓舊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根據財稅[2006]號文件的規定,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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