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注銷流程
一、公司清算注銷的必要性
公司當章程規定的項目完成后且沒有繼續存在必要時,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對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但公司在清算期間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凡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并可沒收違法所得。
二、清算流程及相關說明
(一)清算流程
1、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
律師提示: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該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成立清算組
股東會作出有效的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即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公司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律師提示:如果公司在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公司登記機關的,公司登記機關可能會予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清算組的備案
到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和表格,并辦理清算組備案手續。
4、通知公告債權人
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公司清算公告,通知、公告債權人。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清算公告滿三個月后,制作清算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會確認。
(二)相關說明:
1、清算組
清算組可以由金盛公司全體股東組成,也可以選任注冊會計師、律師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務的專業人員作為清算組成員,清算組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 清理債權、債務;
■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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