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跨區施工什么情況就地預繳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第六條規定,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例:某建筑企業總公司設在南京,在合肥設有分公司(二級分支機構)。2010年8月,南京總公司直接管理的A項目部和合肥分公司直接管理的B項目部同時在C地的兩個不同標段進行道路施工,A項目部負責甲標段、工程造價3000萬元,B項目部負責乙標段、工程造價2000萬元,現工程均全部按合同規定施工結束。
1.B項目部無需向C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匯總到合肥分公司后由合肥分公司按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計稅辦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但應向C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南京總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南京總公司證明B項目部是合肥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部的證明文件。
2.A項目部應向C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總額為6萬元(3000×0.2%)的企業所得稅。但應向C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南京總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南京總公司證明A項目部是南京總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部的證明文件。
3.如果A、B項目部均無法提供南京總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經C地主管稅務機關督促其限期補辦,仍然無法提供的情況下,此時A、B項目部均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分別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計征稅額全額向C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