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提示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但由于諸多原因,部分小微企業,甚至是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此優惠政策并不完全知曉或理解,值此201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之際,為幫助眾多的小微企業充分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正確的進行年度匯算清繳,避免發生不必要經濟利益受損,筆者特就有關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匯繳注意事項作如下解讀。
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稅優惠政策的企業,需要符合三個條件:首先是小型企業,其次應納稅所得低于一定標準即微利,第三是屬于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
(一)小型企業的相關指標。稅法所稱小型企業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四部門在2011年6月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企業具體標準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型企業標準是: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超出這兩項標準的企業不能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同時還應注意“兩項指標”在所得稅預繳與匯算清繳時的區別:
1﹒預繳時簡易計算“兩項指標”:為了便于享受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順利預繳企業所得稅,對上述兩個標準的計算簡易規定為:“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2﹒匯繳時加權計算“兩項指標”: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從業人數按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計算;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微利的標準。微即是少的意思,同時,此處所說的“利”不是指的企業利潤,而是經過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為“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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