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減免稅條件及報送的資料(審批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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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2-26 13:59
(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
一、審批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減免稅的條件及報送的資料(一)支持和促進就業企業減免稅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2.《市財政局 市國家稅務局 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0〕2961號)
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5號公告)
4.《市地方稅務局 市國家稅務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實施問題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13號)
減免稅內容及條件:
經市政府批準,北京市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地產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我市定額標準上浮20%,為每人每年4800元。
要點提示:
1.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2.我市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3.優惠對象為上述特定范圍內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
4. 原政策規定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象;新政策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象。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5. 符合條件企業與上述與新招用優惠對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新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
6.政策要求一個納稅年度內先由申請企業的主管地方稅務局在核定的減免總額內每月依次預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審批人員應注意審核企業在定額內享受優惠扣減的稅種順序及剩余額度,稅種順序依次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