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須知 (3)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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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可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
(4)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二十九條、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應按規定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關于損失確認的專項報告;其他申報扣除的專項損失,可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確認的鑒證報告;
(5)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可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及其附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
3.財務會計報表(一般企業報送《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金融企業和重點稅源企業還應同時報送年度的《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4.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5.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
6.各分支機構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所屬2013年匯算清繳,分支機構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樣式報送);
7. 納稅人凡發生以下事項的,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報告:
(1)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可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2)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可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
(4)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二十九條、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應按規定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關于損失確認的專項報告;其他申報扣除的專項損失,可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確認的鑒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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