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5-02-11 10:01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文件規定,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單筆數額較小”如何界定?
答:實際操作中,各省市都有規定,請大家一定要按照本地區規定處理。
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稅發[2009]82號)“四、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數額大小的具體量化問題1、《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中涉及的”單筆數額較小“,具體量化標準為:單筆數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應收款項確認為”單筆數額較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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