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能否分攤扣除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5-02-11 10:02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48號)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