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廣告性質贊助費不得稅前扣除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5-02-11 10:02
案情簡介:近期,南京地稅稽查局第一分局在對某貿易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在2011年支付給某超市新店開業贊助費12000元,該超市給企業開具了項目為“供應商贊助”的國稅發票。企業將此筆贊助費計入管理費用并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了扣除。稅務機關發現該問題后,對企業進行了政策解釋,并調增了該企業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補征企業所得稅2400元,加收滯納金1056元,并處以50%的罰款。
稅務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贊助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根據發票開具的項目內容判斷,該企業的贊助費支出并不具有廣告性質。因此,這筆贊助支出,對方不論是否開票,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為此檢查人員提醒:企業發生的非廣告性質的贊助費支出,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并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