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
三、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派遣企業和接收企業應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和備案、稅款申報及其他涉稅事宜。
四、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派遣企業應依法準確計算其取得的所得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如實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相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派遣行為的稅收管理,重點審核下列與派遣行為有關的資料,以及派遣安排的經濟實質和執行情況,確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一)派遣企業、接收企業和被派遣人員之間的合同協議或約定;
(二)派遣企業或接收企業對被派遣人員的管理規定,包括被派遣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考核、風險承擔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三)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款項及相關賬務處理情況,被派遣人員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資料;
(四)接收企業是否存在通過抵消交易、放棄債權、關聯交易或其他形式隱蔽性支付與派遣行為相關費用的情形。
六、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本公告規定確定派遣企業納稅義務時,應與被派遣人員提供勞務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加強協調溝通,交換被派遣人員提供勞務的相關信息,確保稅收政策的準確執行。
七、各地在執行本公告規定對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提供勞務進行稅務處理時,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為派遣企業或接收企業及時辦理對外支付相關手續。
八、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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