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2)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4-02-17 14:21
當年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比例
減免比例=[當年新增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
二、依照本公告規定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電網企業,應對其符合稅法規定的電網新增輸變電資產按年建立臺賬,并將相關資產的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項目政府核準文件的復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電網新建項目,已經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不再調整;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規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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