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企業所得稅收入歸屬的通知》(財預〔2013〕34號)規定,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全部繳入中央國庫。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精神,現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企業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上述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各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辦理。
三、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上述企業所屬二級以下(不含)分支機構名單,由二級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所在地省稅務機關審核后公布。企業分支機構發生增減變化的,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及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和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稅務機關重新公布所屬分支機構名單。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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