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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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3〕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精神,為鼓勵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危房)改造工作,幫助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現將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
(一)棚戶區位于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托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
(二)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條件;
(三)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
(四)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于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屬于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于該片棚戶區建筑面積的25%;
(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棚戶區改造支出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材料。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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