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2)
來源:網絡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4-02-17 15:30
五、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期貨保障基金參加被處置期貨公司的財產清算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期貨保障基金以自有財產和接受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等免征印花稅。對上述應稅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財稅〔2011〕69號)同時廢止。
返回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征收(A類)申報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