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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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摘自國稅函[2008]6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如上年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4號文件公布的新版預繳申報表(A類),從2012年起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
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該企業當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
(摘自國稅函[2008]2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七、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八、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摘自財稅[2009]6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具體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國發[2009] 3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確保享受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順利開展,現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2010年納稅年度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納稅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2010年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2010年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
(摘自國稅函【2010】第1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一、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免申報口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附件1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摘自財稅【2011】第11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實行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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