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附表七的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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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1-13 12:23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納稅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投資性房地產的期初、期末的公允價值、計稅基礎以及納稅調整額。
三、各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第3列“賬載金額(公允價值)”:填報納稅人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的期初、期末賬面金額。
2.第2列、第4列“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的金額。
3. 對第6行第5列交易性金融負債的“納稅調整額”=本表(第2列-第4列)-(第1列-第3列)。其他行次第5列“納稅調整額”=本表(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
四、表間關系
第10行第5列為正數時:第10行第5列=附表三第10行第3列;第10行第5列為負數時:第10行第5列負數的絕對值=附表三第10行第4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