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1)的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分行業會計制度的一般工商企業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分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 “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成本”。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銷售(營業)成本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按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成本。
2.第2行“主營業務成本”: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成本。
(1)第3行“銷售貨物成本”: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2)第4行“提供勞務成本”:填報從事提供旅游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3)第5行“讓渡資產使用權成本”: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發生的使用費成本以及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發生的租金成本。
(4)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3.第7行“其他業務成本”: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成本。
(1)第8行“材料銷售成本”: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發生的支出。
(2)第9行“代購代銷費用”:填報納稅人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發生的支出。
(3)第10行“包裝物出租成本”: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發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裝物發生的支出。
(4)第11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成本。
4.第12行“視同銷售成本”: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成本。
本行數據填入附表三第21行第4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