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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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填報納稅人本納稅年度來源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稅收規定應繳納和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三、各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國家或地區”:填報境外所得來源的國家或地區的名稱。來源于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報。
2.第2列“境外所得”:填報來自境外的稅后境外所得的金額。
3.第3列“境外所得換算含稅所得”:填報第2列境外所得換算成包含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按照我國稅收規定計算的所得。
4.第4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境外所得按稅收規定彌補以前年度境外虧損額。
5.第5列“免稅所得”:填報按照稅收規定予以免稅的境外所得。
6.第6列“彌補虧損前境外應稅所得額”:填報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前的應稅所得額。第6列=3列-4列-5列
7.第7列“可彌補境內虧損”:填報境外所得按稅收規定彌補境內虧損額。
8.第8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彌補虧損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可彌補境內虧損后的金額。
9.第9列“稅率”:填報納稅人境內稅法規定的稅率25%。
10.第10列“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填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與境內稅法規定稅率的乘積的金額。
11.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稅額”:填報納稅人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的金額。
12.第12列“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13.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款”:填報本年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繳納所得稅,在本年度允許抵免的金額。
14.第14列“未超過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的余額”:填報本年度在抵免限額內抵免完境外所得稅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結轉的待抵免的所得稅額。
15.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稅額”:填報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結轉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
16.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繳稅款未抵免余額”:填報可結轉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稅未抵免余額。
17.第17列“定率抵免”。本列適用于實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填報此列的納稅人不填報第11至16列。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6列=本表第3-4-5列。
2.第8列=本表第6—7列。
3.第10列=本表第8×9列。
4.第14列=本表第12—13列。
5.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款”。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2列;當第12列某行≥同一行次的第11列,第13列=第11列。
7.第14列“未超過境外所得稅款抵免限額的余額”各行=同一行的第12—13列,當計算出的值≤0時,本列該行為0;當計算出的值≥0時,第14列=第15列。
8.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稅額”各行≤同一行次的第14列;第13列合計行+第15列合計行=主表第32行。
(二)表間關系
3.第10列合計數=主表第31行。
4.第13列合計行+第15列合計行=主表第32行。
5.第17列合計行=主表第3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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