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外資股發行的條件
時間:20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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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1996年6月17日《國務院證券委關于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的條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的規定,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應屬于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
(2)企業有發展潛力,急需資金;
(3)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良好的經濟效益:申請企業應有連續3年的盈利業績、企業改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凈資產規模一般不少于4億元人民幣、經評估或估算后的凈資產稅后利潤率達到10%以上、稅后凈利潤規模達到6000萬元以上、企業發行股票后國有股比例應超過51%;
(4)對國務院確定的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試點取得明顯進展的,同等條件下適當優先考慮;
(5)企業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籌資額預計可達4億元人民幣(折合約5000萬美元)以上;
(6)企業有一定的創匯能力,創匯水平一般要達到稅后凈利潤額的10%以上;
(7)企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經營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