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 五種限制收購的情形
來源:未知 作者:溫老師 點擊:
次 時間:2015-10-27 09:21
新三板收購的特點
不設行政許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
簡化披露內容。除要約收購或者收購活動導致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其他收購只需要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加強責任主體的自我約束和市場自律監管。
收購掛牌公司的收購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眾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收購辦法》又列出了收購的否定條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公眾公司收購:
● 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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