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中小板上市
一、中小企業與主板區別聯系
中小企業板塊既是現有主板市場的一個板塊,又以其相對獨立性與將來的創業板市場相銜接。從上市公司看,雖然不改變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標準,但把符合主板市場發行上市條件的企業中規模較小的企業集中到中小企業板塊,逐步形成將來創業板市場的初始資源。從制度安排上看,它以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和指數獨立與主板市場相區別,并為有針對性的加強監管和制度創新留下空間,以便在條件成熟時整體剝離為獨立的創業板市場。
針對中小企業的風險特點,中小企業板塊將采取有別于主板市場的、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一是針對中小企業板塊的風險特征,在交易和監察制度上作出有別于主板市場的特別安排,改進開盤集合競價制度和收盤價的確定方式,完善交易信息公開制度,在監控中引入漲跌幅、振幅及換手率的偏離值等指標,完善交易異常波動停牌制度等,同時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持續推進交易和監察制度的改革創新。二是完善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監管制度,推行募集資金使用定期審計制度、年度報告說明會制度、定期報告披露上市公司股東持股分布制度和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誠信管理系統等措施。
二、企業上市好處
1. 公司市值提升,得到公眾市場的認可
2. 取得固定的融資渠道,得到更多的融資機會,融資能力增強:股權融資,增發股票,私募資金
3. 股權流動性提高
4. 利于企業重組創造優良資產結構,股東權益合理
5. 樹立公司形象,提高可信度,走向國際化
6. 個人聲譽提高,股東財富聚集,社會聲譽提高
7. 一旦發行可馬上獲得預期資金
8. 擴大了公司的知名度,產品品牌形象,擴大市場銷售量。
9. 利用股票期權等方式實現有效激勵,吸引優秀人才
10. 取得上市地位,在銀行信貸等業務方面獲得便利。
三、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主要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 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 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