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金是否并入房產原值繳稅
時間:20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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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某公司承租一塊土地,在土地上自建房產,咨詢是否需要把土地租金算作地價,并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依據上述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但地價指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及開發費用等。企業按會計制度規定在租賃的土地上建房,賬面房產原值不包括租賃的土地價款。對這類問題,各省市有不同的規定,應以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為執行依據。以下文件可以作為參考:
《江蘇省常州市地稅局關于執行財稅〔2010〕121號文件第三條政策相關口徑的通知》(常地稅一便函〔2011〕10號)規定,對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權核算的,不需要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廈門市地稅局關于明確將地價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11〕8號)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應并入房產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暫不并入房產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約定的總金額為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依據上述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但地價指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及開發費用等。企業按會計制度規定在租賃的土地上建房,賬面房產原值不包括租賃的土地價款。對這類問題,各省市有不同的規定,應以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為執行依據。以下文件可以作為參考:
《江蘇省常州市地稅局關于執行財稅〔2010〕121號文件第三條政策相關口徑的通知》(常地稅一便函〔2011〕10號)規定,對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權核算的,不需要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廈門市地稅局關于明確將地價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地稅函〔2011〕8號)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應并入房產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暫不并入房產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約定的總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