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
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
1.以非現金(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下同)資產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2.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減少本金等。? 3.債務人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但是,以發行權益性證券用于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后才能發行新股。? 4.以以上三種形式組合的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債務重組:一、 以資產清償債務(包括以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上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沖減后尚有余額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后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在符合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為轉讓資產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 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日,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非 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沖減后尚有余額的,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后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處理;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作為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處理。 債權人收到非現金資產時,應按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債權人發生的運雜費、保險費等,也應計入相關資產的價值。 1、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 債務人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進行核算。企業可將該項業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將庫存材料、商品產品 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但在這項業務中并沒有實際的貨幣流入與流出。 2、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