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公司重組:一般可由債務企業向法院主動提出,同樣可以由債權人提出; 2、如果有債權人提出,應組成債權人委員會,召開債權人會議; 3、由債權人會議制定出重組計劃,重組計劃通常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1)債務人對公司財產的保留; (2)財產向其他主體的轉移; (3)債務人與其他主體的合并; (4)財產的出售或分配; (5)發行有價證券以取得現金或更換現有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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