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
財稅[201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稅制改革目標和2011年《政府工作報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學發展的稅收制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設計、分步實施。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當前實際,科學設計,穩步推進。
2.規范稅制、合理負擔。在保證增值稅規范運行的前提下,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業發展特點,合理設置稅制要素,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復征稅。
3.全面協調、平穩過渡。妥善處理試點前后增值稅與營業稅政策的銜接、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稅制的協調,建立健全適應第三產業發展的增值稅管理體系,確保改革試點有序運行。
二、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改革試點的范圍與時間。
1.試點地區。綜合考慮服務業發展狀況、財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礎條件等因素,先期選擇經濟輻射效應明顯、改革示范作用較強的地區開展試點。
2.試點行業。試點地區先在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生產性服務業開展試點,逐步推廣至其他行業。條件成熟時,可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全行業試點。
3.試點時間。2012年1月1日開始試點,并根據情況及時完善方案,擇機擴大試點范圍。
(二)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
1.稅率。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2.計稅方式。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