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須知及溫馨提示(5)
時間: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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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外方實到注冊資本”:外方投資者實際出資金額中計入注冊資本的部分,應等于外商投資企業當年的《資產負債表》中“實收資本”中屬于外方投資者的部分。另外,外方投資者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根據出資協議或章程已匯入、但尚未驗資的資金,也應計入“外方實到注冊資本”,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尚未驗資金額。
為避免數據重復統計,對于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含外商投資性公司、外資創投公司等)出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填報“一、外方投資者實際出資金額”和“其中:外方實到注冊資本”時,應將屬于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部分的數據剔除,即對于僅由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出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該兩項數據可填寫“0”;對于由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共同作為外方出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只需填報屬于境外投資者部分數據。
二、“外方享有的公積金及留存收益額”:按股權比例或約定比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確定的外方股東應享有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其中,未執行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其權益項目中的儲備基金、發展基金等其他類留存收益余額可一并計入盈余公積。
為避免數據重復統計,對于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含外商投資性公司、外資創投公司等)出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若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合并報表報送該項數據;若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不編制合并財務報表,但對其所設外商投資企業采取權益法核算,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按其公司單獨報表報送該項數據,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可將該數據填為“0”;若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不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并對其所設外商投資企業采取成本法核算,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各自按其公司單獨報表報送該數據。
對于由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共同作為外方出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按上述原則報送;對于其所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則在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金額基礎上增加歸屬于境外投資者部分,并在備注欄內注明其中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的權益額。
三、“已分配但尚未匯出的外方股利”:企業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給外方的股利(未扣除應代扣代繳的稅款)。
四、“外匯賬戶余額(含經常項目及資本項目)”:截至2012年12月31日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外幣銀行存款余額合計數。對于尚未入賬的在途資金等銀行未達款項,可按照企業會計原則進行調整,并已經審計的金額為準,可不同于銀行對賬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