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29號公告分析:從股東方取得資產的稅務處理(一)
在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公告,以下簡稱2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29號公告第一條對于企業取得的各種形式政府劃轉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條對企業從其股東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資產問題做出了規范。其實,企業無論是從政府取得劃入的資產,還是從股東取得劃入的資產,其對應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原理應該是一樣的。但是企業從股東取得資產要比從政府取得資產涉及到的內容更復雜,所說的復雜就是在交易實質上可能被定性為權益性交易。權益性交易的所得稅處理問題比較復雜,29號公告的第二條就隱含著解決這個問題的意思。
29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從其股東接受劃入的資產,如果協議中明確是作為資本金來處理的,并且會計做賬時也是計入了所有者權益科目的,那么企業接受的資產應該作為股東的資本性投入來處理,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同時可以按照公允價值來確認計稅基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9號公告的第二條第一款的出發點應該是解決特殊業務中的所得稅定性與處理問題,而不是單單解決接受股東的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所得稅處理問題,因為這種簡單的接受股東方的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行為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已經完全可以解決。按照基本的所得稅政策法規沒有解決掉的問題就是股東與企業之間利潤輸送的所得稅問題,這個問題在會計上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財政部會計司和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已經發文明確了,這兩部門將這種交易定性為權益性交易。
之所以會產生股東與企業之間的這種輸送利益的交易行為,目的就是增加上市公司的表面上的利潤水平,但是這種通過非公允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的行為并不能真正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會誤導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因此,這種行為是監管層所應該抑制的。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說,這種交易行為之下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資產不應計入到損益中去,也就是說不能增加利潤。
財政部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2008年發布的《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中規定了“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該文件把接受債務豁免和捐贈資產分為了兩個層次進行會計處理,來自股東方或者控股股東的子公司(關聯方)的利益,計入所有者權益中去,不計入損益;來自其他方的利益,可以計入到當期損益中,財政部會計司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就能遏制特殊的關聯交易帶來的利潤虛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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