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
時間:20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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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在新《公司法》中,取消了有關申請股票上市條件的強制性規定,相關的規定體現在新《證券法》中。與原有規定相比,主要區別在于:
一、降低了股本總額的最低限額 :申請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從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修訂為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二、取消了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要求 :原《公司法》有相關規定。新修訂后的《證券法》對此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該規定也是和有關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相銜接,使符合發行新股條件的公司在發行后可以提出上市交易的申請。
三、關于非法定的其他條件 : 原《公司法》規定須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新《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因此,經證監會批準后,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高于法定條件的上市條件,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同時,根據新《證券法》第52條的規定,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其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因此,在現有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架構內,不能排除兩個交易所通過制訂差異化的上市規則實現差異化管理的可能性。
四、關于申請上市的程序 :原《公司法》規定,“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新《證券法》對申請上市的程序進行了明確,即“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