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工作規范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是創新基金管理工作體系中起著承上啟下作用的重要工作機構。為規范推薦單位和項目組織單位的工作職責、任務和行為,推動地方創新基金事業發展,提高創新基金管理工作質量,營造創新基金工作的良好環境,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一章 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的定義
第一條 推薦單位是歸口管理轄區內的創新基金工作的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科技主管部門是推薦單位。
第二條 項目組織單位是具體組織該轄區創新基金項目的申報、地方評審和立項等工作的機構。推薦單位也可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其他項目組織單位,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經推薦單位同意并授權其開展相關工作;
2.已建立不低于1000萬元的地方基金;
3.副省級城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4. 能按管理中心要求(先完成地方評審、立項支持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組織創新基金項目的申報;
5.掌握創新基金的法規與政策,熟悉創新基金業務管理有關知識;
6.具有相應的網絡工作條件和相應的項目管理能力;
7.具有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的能力;
8.有相應的工作人員和管理經費;
9.能夠向相應的服務機構提供工作經費。
第二章 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的認定
第三條 推薦單位填寫《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信息表》(從創新基金網站下載),注意選擇“建立地方基金評審立項后推薦項目”,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第四條 項目組織單位填寫《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信息表》,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并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由推薦單位報管理中心審定。
第五條 管理中心對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報送的《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信息表》進行審核認定后在創新基金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六條 建立地方基金的推薦單位和項目組織單位須制定“地方基金管理辦法”,并在申請審核認定3個月內向管理中心報送管理辦法。
第三章 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的注冊
第七條 推薦單位在“創新基金網絡工作系統”中擔當地方管理者的角色,需登記注冊后方可以在系統中進行工作。
第八條 項目組織單位登記注冊工作由所在省推薦單位統一負責,一般于每年1—3月將相關注冊材料匯齊后報送管理中心,統一辦理系統注冊工作。如注冊信息、推薦方式有變化,應及時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