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海淀區科技項目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京科條發[2002]279號《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結合本區情況,特制定《北京市海淀區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凡涉及海淀區科技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科技項目資金是指區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項目的資金。科技項目資金由區科委和區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科技項目資金的補助方式分為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
成本補償式是指對補助項目的成本費用進行補償的補助方式;定額補助式是指對補助項目提供固定數額資金的補助方式,如新產品補助、貸款貼息等。
第五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使用科技項目資金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應當勤儉節約、專款專用,充分利用現有科技資源,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更大的效益。
第六條 科技項目資金預算實行專家論證(中介評估)和政府主管部門決策相結合的審批機制。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七條 區科委是科技項目資金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 確定科技項目資金的支持方向;
2. 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科技項目資金預算進行審核、評估;
3.編制年度科技項目資金的總預算和總決算;
4.檢查、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 區財政局是科技項目資金的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確定項目資金的使用原則;
2.審核、批復年度科技項目資金預算;
3. 按任務書的進度撥付 科技項目資金;
4.檢查、監督科技項目資金的管理和執行情況;
5.考核科技項目資金執行的績效。
第九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編制申報科技項目資金預算;
2.按任務書約定執行科技項目資金預算;
3. 負責項目的資金核算;
4.及時向項目保證單位報告項目預算執行中的問題;
5. 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檢查和審計。
6. 應為科研項目提供必需的條件,包括場所、儀器設備、水電設施、辦公條件和行政管理等。
第十條 項目保證單位受區科委委托對科技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及時向區科委匯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任務書預算執行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