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文,協同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3)
三、推廣使用電子證照及電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電子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與紙質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積極推廣應用。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核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子證書證明;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要努力提供紙質證書證明郵寄、自助打印等服務,方便企業群眾不見面辦理。在不動產登記、申報納稅和抵押放貸等服務中推廣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合同、電子證書證明,符合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電子簽名或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通過共享獲得的信息以及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事依據,電子材料可以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具備條件的地方銀保監部門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聯合制定不動產抵押合同示范文本。
四、進一步提升登簿和傳輸數據質量。規范登簿行為,嚴格按要求填寫登記簿,不得隨意填報或擅自減少數據項內容。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輔助登記簿的填寫、審核和校驗工作,確保登記簿內容全面、準確,不重、不漏。登記簿內容原則上不得空缺,確實無法填寫的個別欄目,要用斜杠“/”填充并在登記簿附記欄中備注原因;能夠通過已有信息反寫的直接調用,不再重復錄入。全面提高各級信息平臺接入質量,確保做到在登簿環節通過系統自動上傳數據,嚴禁人工上傳;將登記業務類型和數量歸集到登簿日志,并通過系統當天定時自動上報;利用國家級信息平臺接入監管系統,監測本地接入情況,及時解決異常問題。
五、深化應用不動產單元代碼。健全地籍調查工作機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農轉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土地供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權登記等土地、規劃管理各環節要規范開展地籍調查,統一調查名目、地物標識、技術標準、成果管理和數據入庫,確保調查作業協同銜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開展首次地籍調查后,界址、權屬、用途沒有發生變化的,調查成果應一直沿用,避免重復作業。按照《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要求,在宗地、房地一體不動產單元新設或變更時,編制統一的不動產單元代碼,建立不動產單元表。不動產單元代碼要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抵押合同、完稅憑證、登記簿冊證等材料中予以記載,用不動產單元代碼關聯起不動產交易、稅款征收、確權登記等各項業務,實現“一碼關聯”,確保業務環節前后銜接一致、真實準確,便利共享查詢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