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3)
時間: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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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第二十條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業信息,或者非法獲取企業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示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示企業信息適用本條例關于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技術規范。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