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業務規則(試行)
稅收籌劃業務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稅收籌劃業務執業行為,有效防范稅收籌劃的執業風險,根據《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稅收籌劃業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稅收籌劃業務是指,稅務師根據委托人服務需求、業務模式及數據信息,依據國家稅收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對委托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或稅務處理的運籌和規劃,綜合平衡各方面成本與效益,為委托人提供戰略發展、風險防范、降本增效等方面的設計方案以及實施取向的服務。
第四條稅收籌劃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為委托人提供降低稅務風險,提高稅收遵從度的籌劃建議;
(二)為委托人提供具備合理商業目的的整體稅務規劃和籌劃方案;
(三)為委托人的特定事項提出優化稅負方案及建議。
第五條稅務師在實施稅收籌劃業務中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提供服務原則。依法提供服務原則是指,稅務師在提供稅收籌劃服務時,提供的服務成果必須以國家稅收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二)程序、內容并重原則。程序、內容并重原則是指,稅務師在提供稅收籌劃服務時,應該按照既定業務流程實施服務項目,并注重實施過程中各類相關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全面性。
(三)誠信及保密原則。誠信及保密原則是指,稅務師在提供稅收籌劃服務時,應該按照業務約定書內容完整、真實提供服務,并根據保密協議內容為委托人提供的各項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章業務承接
第六條 稅收籌劃業務承接的基本要求:
(一)在簽訂業務約定書之前,稅務師應與委托人進行溝通,提前了解委托人提出的服務需求。
(二)稅務師事務所應根據服務需求和工作量安排具有勝任能力的稅務師。
(三)稅務師應按業務約定書內容提供服務成果。
(四)稅務師應保持專業、客觀和謹慎,消除或降低委托人的目標實現和收費等因素對稅務師職業道德的影響。
(五)稅務師應將業務計劃和工作情況及時告知委托人,使委托人全面了解業務進展情況。
(六)稅務師應結合委托人實際情況提供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并對不同稅收籌劃方案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評價,最后提出實施意向。
(七)稅務師應在服務成果中告知委托人稅收籌劃方案與實際實施效果可能存在的偏差以及偏差的原因。
(八)稅務師接受稅收籌劃委托后,應盡責為委托人保密相關數據、信息。
第七條稅務師應按照《稅務師業務承接規則》的要求承接稅收籌劃業務,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分析委托人的陳述,并對服務需求與委托人達成共識,并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業務約定書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服務委托需求,服務目標,服務團隊,服務程序,服務成果形式及提交方式,提交時間,服務周期,服務收費,雙方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九條 業務約定書應寫明稅務師為完成服務目標而制定的主要工作步驟和簡單的工作內容等服務程序。
第十條稅務師與委托人應約定雙方保密條款,保密信息的范圍、使用及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稅務師發現委托人提供的數據及信息嚴重偏離業務約定書內容,對服務內容形成有重大影響時,稅務師應與委托人討論修改業務約定書的其他內容,如不能達成共識,則協商終止項目。
第三章業務計劃
第十二條 稅收籌劃業務計劃應根據服務需求,按照《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制定。對服務需求內容較少風險較低的服務項目,可以簡化。
第十三條稅務師應在充分理解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制定業務計劃。稅務師應對服務總目標分解成若干階段,然后確定各階段的子目標,再據此細劃各階段工作事項。
第十四條 項目計劃形成后,稅務師與委托人進行溝通,雙方確認后實施。
第四章業務實施
第十五條 稅收籌劃業務一般分為以下工作階段:
數據及信息收集、政策法規解讀、籌劃方案設計與數據試算、綜合辯證分析、成果溝通討論、稅收籌劃報告起草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