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企業審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小規模企業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小規模企業,是指營業額或資產總額較小,職工人數較少,職責分工有限的企業。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對小規模企業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運用專業判斷,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為小規模企業,以根據其特征,實施有效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的判斷結果,并不改變其審計目的及應當承擔的審計責任。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小規模企業可能存在的以下主要特征及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
(一)所有權集中于少數個人;
(二)管理人員少,組織結構簡單;
(三)缺乏成文的內部控制制度;
(四)不相容職責分工有限;
(五)管理當局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很大;
(六)高層管理人員或業主可能支配所有基本經營活動;
(七)經營規模較小,經濟業務簡單。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小規模企業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條 如果小規模企業會計記錄不完整、內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人員品行不端,可能導致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可考慮拒絕接受委托,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審計小規模企業,應當運用專業判斷,合理確定審計重要性和審計風險水平,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審計計劃。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同時承接同一小規模企業的審計業務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但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執行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不能承辦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的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二)注冊會計師為企業提出建議時,不應代替企業作出決策或認同某些業務的執行。
第三章 對內部控制的特殊考慮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審計小規模企業會計報表時,應適當了解內部控制,以確定可否信賴。必要時,注冊會計師可要求其以書面形式對相關內部控制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小規模企業的內部控制通常比較薄弱,控制風險較高,注冊會計師可考慮不對其進行符合性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