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126號-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 (2)
四、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征管協作問題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試點地區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財政、稅務部門要做好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解釋,優化納稅服務。
(二)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憑據。保險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保持實時對接,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三)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及稅務機關有關要求,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認真落實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
(四)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的相關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前扣除的真實性進行比對分析,防止部分納稅人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稅款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執行。凡購買符合條件健康保險產品的納稅人,應按本通知規定程序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附件:1.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
2.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A款示范條款
3.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B款示范條款
4.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C款示范條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下載:
附件1: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doc
附件2: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A款示范條款.doc
附件3: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B款示范條款.doc
附件4: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C款示范條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