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3)
時間: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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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四條 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完稅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補辦完稅證明時,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以下簡稱補辦表),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補辦:
(一)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聯次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次或者其電子信息、車輛合格證明補辦;
(二)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條 完稅證明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時,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辦理完稅證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條 完稅證明的樣式、規格、編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源管理。發現納稅人不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納稅申報表、補辦表、退稅申請表、免稅申報表、車輛信息表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另行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納稅人也可在主管稅務機關網站自行下載填寫使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