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8號: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3)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其他退稅情形,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計算退稅額。
第十八條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減)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除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分別提供機構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 車輛購置稅條例第九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的車輛。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辦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免稅圖冊對車輛固定裝置進行核實無誤后,辦理免稅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定期編列免稅圖冊。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完稅證明管理,不得交由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核發。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后發放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第二十三條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車主保管,副本用于辦理車輛登記注冊。
稅務機關積極推行與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共享車輛購置稅完稅情況電子信息。
第二十四條 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完稅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補辦完稅證明時,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以下簡稱補辦表),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補辦:
(一)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聯次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次或者其電子信息、車輛合格證明補辦;
(二)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條 完稅證明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時,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辦理完稅證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條 完稅證明的樣式、規格、編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源管理。發現納稅人不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納稅申報表、補辦表、退稅申請表、免稅申報表、車輛信息表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另行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納稅人也可在主管稅務機關網站自行下載填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