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督促期貨公司建立健全內控、合規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和健康運行,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及《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指根據股指期貨的產品特征和風險特性,區別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以下簡稱各派出機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應當按照“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聯合監管”的原則,嚴格落實本規定的各項工作要求。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金所、中期協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監控中心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核查驗證。
第五條 中金所應當從投資者的經濟實力、股指期貨產品認知能力、投資經歷等方面,制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合規制度,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中金所制定的標準和指引,制定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實施方案,建立并有效執行客戶開發管理制度和開戶審核工作制度,完善業務流程與內部分工,加強責任追究。
期貨公司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制度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中金所備案。
第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深化客戶服務,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征,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審慎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為不符合適當性標準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
第八條 自然人投資者應當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從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應當根據自身的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對自身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客觀評估,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