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3)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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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整改、暫停受理申請開立新的交易編碼、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和取消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資格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撤銷任職資格、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法人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須經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準才能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