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
證監會公告[2011]32號
現公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
現決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6]12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名稱修改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并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中的部分文字作相應修改。
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營運成本、市場狀況以及客戶資信等因素確定融資融券的利率與費率,并通過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的種類、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并通過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內部控制機制,防范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各類風險,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業務決策機構-業務執行部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