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的兩種方法
土地增值稅稅率較高,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有較大的影響,相關的納稅籌劃就顯得尤為必要。下面介紹兩種籌劃方法,并舉實例加以分析。
一、轉換房產形式進行納稅籌劃
1、按照建立方式分別核算進行籌劃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對于納稅人既建立普通標準住房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確定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能適用這一規定。因此,要根據建房方式分別核算,以便享受稅收優惠。
例1:某房地產公司轉讓普通標準住宅所取得的收入為900萬元,其扣除項目金額為800萬元,轉讓豪華別墅所取得的收入為1500萬元,其扣除項目金額為1000萬元。
①合并核算增值額
增值額=900-800 l500-1000=600(萬元)。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比=600÷(800 l000)=33。33%。
土地增值稅稅額=600×30%=180(萬元)。
②分別核算增值額
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900-800=100(萬元)。
普通標準住宅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比=100÷800=12。5%<20%
可免征土地增值稅:
豪華別墅增值額=1500-1000=500(萬元)。
豪華別墅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比=1500-1000=50%。
土地增值稅稅額=500×30%=150(萬元)。
兩種方式進行比較,第二種方式比第一種方式少繳3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
2、先分立后被兼正的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分立發生的房地產轉移,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有償轉讓或視同銷售行為,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綜合運用上述稅收政策,可以進行下列方式的土地增稅籌劃。
例2:乙房地產開發公司為甲公司開發2萬平方米辦公大廈。
方案一:乙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辦公大廈,建成后轉讓給甲公司,轉讓增值額為2300萬元,增值率為35%,轉讓應繳納土地增值稅690萬元(2300×30%)。
方案二:乙房地產公司建成辦公大廈后,進行企業分立,分立為兩個公司,其中一個全資子公司為丙公司,并由丙公司擁有辦公大廈,根據稅法規定,乙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企業分立轉移到丙公司的辦公大廈,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分立結束后,甲公司兼并丙公司,根據現行稅法,被兼并企業丙公司將辦公大廈轉讓到兼并企業甲公司中,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在乙房地產公司企業分立和甲公司兼并丙公司過程中,辦公大廈都不需要繳納土地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