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六類準備金可稅前扣除
又到匯算清繳時,企業辦稅人員來電詢問,截至2009年底,哪些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有關且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截至2009年12月底,企業按規定計提的下列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證券類準備金和期貨類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準予稅前扣除。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準予稅前扣除。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準予稅前扣除。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
準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于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