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6)
時間: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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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會計師事務所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