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的變更
(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準駐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金融機構為六年),期滿需繼續常駐的,應于原批準機關批準后30日內,申請駐在期延期登記,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內含《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表》、《駐在地址證明》);
2、原批準機關的《延期批準證書》原件;
3、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4、《指定(委托)書》。
(二)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地址:(1)《駐在地址證明》;(2)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變更代表:(1)變更批準文件;(2)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授權書或委托書(凡屬接替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3)新任代表的簡歷、叁張照片及身份證明復印件;(4)變更代表應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證》原件及加蓋機構公章的登記證復印件;變更首席代表的交回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證》原件及《登記證》原件;(5)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審批機關取消了變更代表批準手續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注冊。
變更名稱:(1)變更批準文件;(2)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派出企業名稱變更的合法證明復印件;(3)原《登記證》、《代表證》。
注:審批機關取消了變更批準手續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名稱登記。
變更業務范圍:(1)變更批準文件;(2)原《登記證》。
派出企業地址變更的:(1)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派出企業地址變更的合法證明復印件;(2)原《登記證》。